- 发布日期:2024-12-20 21:18 点击次数:136
(原标题: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或“长方集团”)于近期收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528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因与深圳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旗源”)、普宁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宁华旗源”)存在服务合同纠纷,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款项本金人民币6,315.96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为616.75万元); (2)诉讼费用等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2、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基于与深圳华旗源、邓辉斌签订的《保证合同》,向法院追加邓辉斌作为被告并增加诉讼请求:被告邓辉斌对被告深圳华旗源公司、普宁华旗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服务款项本金6,315.9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24)粤528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长方集团服务款项6,315.9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驳回原告长方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4万元,由被告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负担。法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38.84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中6,315.96万元服务款项以前会计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目前该案件已一审判决,因本案判决结果尚未生效且执行回款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拟就被驳回的诉讼请求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528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 11月 29日